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2月27日,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2019年11月消費投訴情況。為了推動消費維權社會共治,加強對經營者的社會監督和信用約束,深入引導消費教育,根據《浙江省全面開展消費投訴公示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對嘉興市2019年十一月的消費投訴情況進行公示:
2019年11月,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受理消費投訴1794件,其中商品消費投訴1286件,服務消費投訴508件,共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約135萬元。
典型案例消費警示:
今年7月份,投訴人蔡某帶著一個初一女學生來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投訴,反映該女學生是其外甥女,年僅13歲,獨自在某個手機維修店購買了一部全新華為手機,價值3300元。蔡某認為商家明知其外甥女是未成年人,沒有監護人的陪同還將手機賣給她,這筆買賣不應成立,要求退貨退款。接訴后,工作人員馬上聯系到商家過來協商處理。商家推說這部手機已經被激活,不能退貨。但工作人員明確地告訴商家,該女學生才13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她購買貴重物品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同意和確認,否則被視為無效的民事行為。經過工作人員調解,最后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因為手機確實已經被激活并使用一個多月確有磨損等情況,無法作為新機再次銷售了,故商家扣除500元折舊費,退給投訴人2800元。
此案雖然經過調解達成一致協議,但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一是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家長,應當履行好監護責任。一方面,家長應當多關注未成年人的消費觀念,加強教育和溝通,科學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另一方面,家長在日常消費時,應當保管好個人財物和支付賬戶信息(如盡量設置復雜密碼,關閉小額免密支付等),避免未成年人掌握財物和支付信息后產生非正常消費。二是商家應當盡到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引導未成年人正確消費。商家在銷售商品時應該要謹慎辨別消費者的年齡和購買能力是否得當,與未成年人進行大宗、大額的商品交易過程中,應該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長陪同下購買或者勸阻其消費,必要時進行實名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