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行為可認定為是“哄抬價格”
--甘肅省市場監管局出臺《指導意見》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一個進價10元的口罩向消費者售價50元,算不算“哄抬價格”?甘肅省市場監管局1月31日印發《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的指導意見》,就當前集中反映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問題進行了統一明確,供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抗病毒藥品等相關防疫用品和糧、油、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及其他重要商品價格違法行為參考適用。
《指導意見》指出,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銷售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抗病毒藥品等相關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有下列四種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一是《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二是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 2020 年1月25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5日后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三是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相關商品購銷差率超過1月25日之日前購銷差率的。四是銷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率超過15%的。除上述情形外,各地在執法過程中可參照市場監管總局近期發布的《哄抬口罩價格典型案例》中有關案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定是否構成哄抬價格的行為。
《指導意見》指出,各地要依法依規、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具有主觀故意、實施哄抬價格的行為,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形成震懾。辦案過程中請主動加強與公安、法制等部門的溝通協商,爭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鼓勵各地在引導經營者保價格、保質量、保供應的前提下,積極有效地強化價格執法,切實維護疫情期間市場秩序,保證相關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及其他重要商品的市場供應,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權益。(供稿:甘肅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