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3年蘇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旅游鞋(第93期)。
2023年蘇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旅游鞋(第93期)
1.抽樣方法
以隨機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或被抽樣銷售者的待銷明示合格產品中抽取樣品。
2.檢驗方法與判定依據
表1?旅游鞋產品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判定依據 | 檢測方法 |
1 | 幫底剝離強度或底墻與幫面剝離強度 | GB/T 15107-2013 | GB/T 3903.3-2011 |
2 | 成鞋耐折性能 | GB/T 15107-2013 | GB/T 3903.1-2008 |
3 | 外底耐磨性能 | GB/T 15107-2013 | GB/T 3903.2-2008 |
4 | 外底與外中底粘合強度 | GB/T 15107-2013 | QB/T 2886-2007 |
5 | 游離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 | GB/T 15107-2013 | GB/T2912.1-2009?? GB/T 19941-2005 |
6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T 15107-2013 | GB/T 17592-2011 GB/T 19942-2005 GB/T 23344-2009 |
3.判定原則
3.1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參與判定的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質量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3.2依據產品標準和總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明確判定規則;
3.3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3.4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3.5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3.6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3.7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4.結論用語
按照《江蘇省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范》要求使用檢驗檢測報告結論用語。
5.異議處理
5.1對監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2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論。
5.3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生產企業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4本次檢驗項目表中均可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