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拳”行動是福建省市場監管系統深化拓展“深學爭優、敢為爭先、實干爭效”行動的重要內容,執法為民的一項重要舉措。2024年,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工作部署,縱深推進“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民生領域的違法案件。
小編現公布部分典型案例一起來看看
1.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廈門市集美區每日豐建材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3月28日,集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廈門市集美區每日豐建材店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3月21日,集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廈門某項目工地進行檢查,發現該項目由當事人提供的1104包“鷹牌瓷磚”,每包4片,外包裝標有“瓷質仿古磚,規格600*600*9.1(mm)”,并印有“鷹牌瓷磚”的字樣,但未發現產品外包裝上標有廠名廠址等信息。經商標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辨認,上述產品為商標侵權產品,遂于當日對其立案調查。經查,2024年3月初,當事人向某陶瓷有限公司購進1104包瓷磚,購進價格為6.5元每片,當事人要求廠家外包裝不要印上廠名、廠址、聯系電話等相關標示信息。2024年3月16日,上述瓷磚到貨后,當事人在瓷磚的箱體打印上“鷹牌瓷磚”字樣,并于2024年3月19日送至廈門某項目工地。經商標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現場辨認及商標持有人出具的《產品鑒定書》確認,涉案的“鷹牌”瓷磚為商標侵權產品。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6.04萬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已涉嫌犯罪,集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2.石獅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石獅市迪博爾萊服飾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兒童風衣外套案
2024年1月3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石獅市迪博爾萊服飾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兒童風衣外套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其生產的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兒童風衣外套255件,罰款6.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3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7日,根據石獅市公安局移送的當事人涉嫌生產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兒童風衣外套案的移送函,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與某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涉案兒童風衣外套成品定作合同,并于2021年7月完成交貨501件。經福建省纖維檢驗中心檢驗檢測,該批兒童風衣外套的繩帶不符合GB 31701-2015標準,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當事人共召回254件及1件樣衣被扣押,其余247件已銷售完畢,無法召回。當事人生產的涉案兒童風衣外套貨值金額6.14萬元,違法所得2.32萬元。
當事人生產繩帶不符合GB 31701-2015標準要求兒童風衣外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石獅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兒童風衣外套的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3.龍巖市新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龍巖市新羅區東風摩托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14日,新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龍巖市新羅區東風摩托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2輛涉案自行車,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1日,新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遂于當日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8日從龍巖市某摩托車貿易有限公司購進了2輛TDT22513-3Z“小刀”牌電動自行車后,進行改裝,把出廠標配的單人鞍座改為雙人鞍座,加長到580mm,涉案車輛的質量均超出出廠標注的55kg,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涉案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0.80萬元,因尚未銷售,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新羅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4.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建旅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用于租賃案
2024年2月2日,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福建旅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用于租賃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44輛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罰款4.4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6日,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機關的線索移送函,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有44輛電動自行車和車輛對應的《非機動車行駛證》登記時的車輛照片不一致,當事人涉嫌將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用于租賃,遂于2023年9月18日對其立案調查,并于10月16日將涉案的44輛電動自行車送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3月份開始,從某電動自行車店陸續購進涉案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4.4萬元,并由該電動自行車店負責上牌和改裝(另案處理)。根據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結果,送檢的44輛電動自行車均不符合GB 17761-2018標準要求,屬于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當事人共獲利0.6萬元。
當事人提供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用于租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將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用于租賃的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5.莆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生產加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3月5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李某生產加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1月31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加工標有“耐克鉤形圖形”注冊商標鞋子1061雙、鞋面4140雙、鞋底4480雙和鞋墊2840雙。當事人無法提供“耐克鉤形圖形”注冊商標授權許可使用材料,也無法提供營業執照,遂于當日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經商標注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生產假冒“耐克”注冊商標鞋子。截至案發,當事人已生產假冒“耐克”注冊商標鞋子1061雙,剩余的假冒“耐克”注冊商標鞋面4140雙、鞋底4480雙和鞋墊2840雙被現場查獲扣押。經莆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鑒定,涉案1061雙侵權“耐克”注冊商標鞋子的貨值為8.48萬元。
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等有關規定,當事人已涉嫌犯罪,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6.三明市泰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泰寧縣蒂麗斯商貿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2月19日,泰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泰寧縣蒂麗斯商貿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6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18日,泰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京東商城”銷售的“科寧思”“康芙美”“凌博士”“薇諾娜”四個品牌的化妝品網頁的標題及詳情頁中包含“提亮膚色 煥白淡化痘印”等內容,涉嫌發布虛假廣告,遂于2023年12月25日對其立案調查。經查,2023年起,當事人陸續將上述四個品牌的化妝品在“京東商城”進行上架銷售,當事人銷售上述產品有取得品牌商的授權,且上述產品也有取得相對應的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當事人為了使消費者在搜索產品輸入關鍵詞的時候,能夠直接搜到當事人所售的產品,以此來提高產品的曝光度及銷量,遂在上述介紹四個品牌化妝品的標題及詳情頁中,標注了該四個品牌化妝品不具有的功效“提亮膚色 煥白淡化痘印”等字樣,此種行為誤導消費者挑選功效型產品時購買了不適合自己皮膚的產品。截至案發,當事人宣傳推廣上述四個品牌產品的總計廣告投放費用為0.88萬元。
當事人發布所銷售產品不具有功效的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泰寧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不符合規定的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作出行政處罰。
7.寧德市壽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德恒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案
2024年3月13日,壽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寧德恒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其銷售的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44個,罰款0.99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8日,根據寧德市市場監管局移送的執法抽檢不合格報告,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壽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購進該批次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50個,經檢測并經復檢,該批次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方位”“報警重復值”不符合其標簽標示的產品執行標準GB 15322.2-2019,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該批次的50個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當事人共銷售12個,寧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樣檢測6個,壽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扣押30個,當事人主動上繳14個(含已售出并召回的12個)。當事人銷售的涉案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貨值金額0.99萬元,違法所得0.15萬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壽寧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處罰。
8.漳州市市場監管局漳州開發區分局查處漳州嘉年金屬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叉車案
2024年5月16日,漳州市市場監管局漳州開發區分局依法對當事人漳州嘉年金屬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叉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8日,漳州市市場監管局漳州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常規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2名員工分別駕駛叉車進行冷軋材料裝卸工作。執法人員通過查詢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福建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系統,確認該2名員工未取得叉車司機證、2臺叉車未辦理使用登記和未經檢驗,遂于2024年4月17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用叉車(型號CPCD)2024年1月20日購入并于2024年2月22日交付使用;叉車(型號CPCD50H)2023年12月份購入使用。2024年3月28日,當事人員工王某和趙某分別駕駛型號為CPCD和CPCD50H的叉車進行冷軋材料裝卸工作,當事人無法提供王某和趙某叉車司機證,且上述2臺在用的叉車均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未經檢驗。
當事人使用未取得叉車司機證的人員駕駛叉車作業及使用未經檢驗叉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漳州市市場監管局漳州開發區分局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叉車作業人員證件、停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叉車,并作出行政處罰。
9.福州市閩清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建達城電瓷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4月25日,閩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福建達城電瓷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侵權絕緣子電瓷件1177只,罰款13.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9日,閩清縣市場監管局收到縣公安局案件移送材料,經核查,于10月20日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在其生產的電瓷件上刷上包含“”商標的字嘜“
”。截至案發,當事人共生產涉案絕緣子電瓷件1177只。上述絕緣子電瓷件,經商標注冊人鑒定,為侵權商品,經價格評估認定,貨值金額為2.098萬元。
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種電瓷件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閩清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