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7號)
一、抽檢編號為NCP20331000002749382蝦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NCP20331000002749382;產品名稱:蝦姑;生產日期:2020-11-24;規格型號:/;保質期:/;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抽樣單位:臺州市椒江區阿芬水產品經營部;標識生產企業:/。
(二)風險控制情況
執法人員于2020年12月1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蝦姑。上述蝦姑除去抽樣部分,其余已全部銷售完畢。因當事人上述蝦姑為鮮活水產品,未能召回產品。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從萬濟池菜場臺州市椒江蝌蚪水產經營部購進的,購進4kg,4kg為一筐,購進價格總價為200元,單價為50元每千克,銷售價格為90元每千克,已經銷售出去。當事人購進上述不合格草蝦有拍進貨方的執照,但無進貨的票據。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160元;二、 處罰款3000 元。(臺市監案處字〔2021〕40078號)
二、抽檢編號為NCP20331000002749380蝦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NCP20331000002749380;產品名稱:蝦姑;生產日期:2020-11-24;規格型號:/;保質期:/;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抽樣單位:臺州市椒江區東山菜市場水產區23號攤位-林官標;標識生產企業:/。
(二)風險控制情況
執法人員于2020年12月1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蝦姑。上述蝦姑除去抽樣部分,其余已全部銷售完畢。因當事人上述蝦姑為鮮活水產品,未能召回產品。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從萬濟池菜場外面的流動貨車上購進上述蝦姑共計5kg,購進總價為480元,單價96元/kg,銷售價格為110元/kg,已經全部銷售出去,共計違法所得7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索證索票。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70元;二、處罰款3000 元。(臺市監案處字〔2021〕40079號)
三、抽檢編號為NCP20331000002748610小河蝦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NCP20331000002748610;產品名稱:小河蝦;生產日期:2020-11-17;規格型號:/;保質期:/;不合格項目: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抽樣單位:臺州經濟開發區小網水產品店;標識生產企業:/。
(二)風險控制情況
執法人員于2020年12月1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上述同批次的小河蝦。上述小河蝦除去抽樣部分,其余已全部銷售完畢。因當事人上述小河蝦為鮮活水產品,未能召回產品。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從萬濟池菜場購進4斤上述小河蝦,購進價格80元/斤,零售價格為100元/斤,4斤全部被抽檢人員抽走。當事人購進上述不合格小河蝦無法提供索證索票。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80元;二、處罰款 3000元。(臺市監案處字〔2021〕400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