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6日,消費者盧先生投訴稱其2021年4月21日在榆陽區麻地灣建材市場內某店購買的抽油煙機,商家宣傳是櫻花牌抽油煙機,實際到貨后發現不是櫻花牌抽油煙機,消費者要求換貨,雙方協商無果,遂投訴請求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及時聯系了雙方當事人核實情況,經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執法人員根據相關法律認為該投訴的責任方是商家,商家沒有給顧客明確其所銷售的產品名稱及型號,經過耐心解釋說明,商家答應給予投訴人調換櫻花牌抽油煙機,此次調解得到消費者的滿意認可。
【案例評析】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日期,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本案中,經營者未告知其所銷售產品的品牌及型號,按照《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告知消費者商品的真實情況,并且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更換抽油煙機品牌及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