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記者李嘉)近日,記者從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獲悉,2023年,貴州省市場監管系統持續開展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嚴查液化石油氣違法充裝、摻混二甲醚及燃氣灶具、軟管、調壓器、可燃氣體探測器、燃氣緊急切斷閥等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城鎮燃氣領域違法案件。現選取其中9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黔南州甕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黔南州某某民用燃氣有限責任公司充裝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案
2023年9月13日,甕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黔南州某某民用燃氣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抽樣檢驗,當事人充裝銷售的液化石油氣不符合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GB 11174-2011)要求。經查,當事人充裝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數量13.32噸,貨值金額7.6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且涉嫌犯罪,甕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二:六盤水市盤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盤州市某某消防設備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可燃氣體探測器案
2022年12月14日,盤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盤州市某某消防設備銷售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的JT-JLF-001可燃氣體探測器不符合國家標準《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GB 15322.2-2019)的要求。產品進貨數量45個,售價80元/個,貨值金額36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盤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黔南州荔波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小七孔鎮某某電器店銷售未經認證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6月28日,荔波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小七孔鎮某某電器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OPAICN牌嵌入式單灶,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經查,當事人銷售的OPAICN牌嵌入式單灶屬強制性認證目錄產品,產品未經認證。產品進貨數量2臺,售價168元/臺,貨值金額336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銷售未經認證產品的違法行為,荔波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貴陽市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某銷售未經認證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6月26日,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陳某某的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家用燃氣灶具,當事人無法提供所售家用燃氣灶具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家用燃氣灶具屬強制性認證目錄產品,產品未經認證。產品進貨數量5臺,售價100元/臺,貨值金額5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銷售未經認證產品的違法行為,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貴陽市烏當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貴陽烏當某某裝飾建材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3月30日,烏當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貴陽烏當某某裝飾建材經營部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待售的“好太太”牌家用燃氣灶具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灶具》(GB 16410-2020)的要求。產品進貨數量2臺,售價300元/臺,貨值金額6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烏當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遵義市播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遵義市播州區某某燃氣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案
2022年11月7日,播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遵義市播州區某某燃氣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充裝的144只液化石油氣瓶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其中,無信息化芯片氣瓶76只,無自閉閥氣瓶63只,超檢驗周期氣瓶5只。經查,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并記錄,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屬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的違法行為,播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黔西南州晴隆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舒某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灶案
2023年5月24日,晴隆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舒某某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待銷售的2臺JZY-A家用燃氣灶具無燃氣熄火保護裝置。經查,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的燃氣灶具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灶具》(GB 16410-2020)的要求,產品進貨數量2臺,售價60元/臺,貨值金額12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屬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晴隆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畢節市大方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大方縣某某液化氣燃氣儲備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可燃氣體探測器案
2023年2月2日,大方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大方縣某某液化氣燃氣儲備站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的可燃氣體探測器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GB 15322.2-2019)的要求。產品進貨數量30個,售價28元/個,貨值金額84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屬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大方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六盤水市鐘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鐘山區某某五金德塢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燃氣調壓器案
2023年6月26日,鐘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鐘山區某某五金德塢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4款瓶裝燃氣調壓器均有可調節輸出壓力旋鈕。經查,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的瓶裝燃氣調壓器可調節輸出壓力,不符合國家標準《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 35844-2018)的要求。產品進貨數量6個,貨值金額1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鐘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