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浙江省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2023年10月18日消息,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22期)。
據通告,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23年第 11期),涉及10家經營單位10批次食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如下:
一、寧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的榨菜絲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的榨菜絲,抽檢項目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榨菜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食品添加劑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已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二、寧波市鄞州橫溪仟佳超市銷售的糖蒜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橫溪仟佳超市銷售的糖蒜,抽檢項目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糖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屬于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9月5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處罰〔2023〕796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7.88元;2.罰款10000元。
三、寧波市鄞州潘火老郭河魚攤銷售的鯽魚(活體)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潘火老郭河魚攤銷售的鯽魚(活體),抽檢項目中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宏正檢測有限公司。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鯽魚(活體),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了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處罰〔2023〕770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4元;2.罰款3000元。
四、左玲銷售的青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左玲銷售的青菜,抽檢項目中啶蟲脒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青菜,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屬于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處罰〔2023〕776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 22.5元;2.罰款1000元。
五、寧波市鄞州新河百鮮蔬菜店銷售的蔥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新河百鮮蔬菜店銷售的蔥,抽檢項目中戊唑醇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蔥,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處罰〔2023〕757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00元;2.罰款3000元。
六、寧波市鄞州潘火彥棣鮮活水產攤銷售的鳊魚(活體)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潘火彥棣鮮活水產攤銷售的鳊魚(活體),抽檢項目中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宏正檢測有限公司。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鳊魚(活體),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了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違法行為。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處罰〔2023〕855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罰款3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25元。
七、寧波市鄞州下應恒悅水果店銷售的荔枝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下應恒悅水果店銷售的荔枝,抽檢項目中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宏正檢測有限公司。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荔枝,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了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違法行為。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處罰〔2023〕854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360元;2.罰款13500元。
八、寧波市鄞州橫溪宴五都飯店銷售的山藥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橫溪宴五都飯店銷售的山藥,抽檢項目中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 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山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已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處罰〔2023〕958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24元。
九、寧波市鄞州橫溪蛙屋飯店銷售的活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橫溪蛙屋飯店銷售的活牛蛙,抽檢項目中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活牛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已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處罰〔2023〕869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10元。
十、 寧波市鄞州姜山川巴人家餐廳銷售的活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姜山川巴人家餐廳銷售的活牛蛙,抽檢項目中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活牛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處罰〔2023〕902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66元;2.罰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