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0月30日,浙江省永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3年第二十八期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永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第二十八期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年永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3批食品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永嘉縣江北阿麗水果店的香蕉、荔枝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永嘉縣江北阿麗水果店的香蕉,批號(購進日期)為2023-07-22,經浙江宏正檢測有限公司檢驗,發現腈苯唑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永嘉縣江北阿麗水果店的荔枝,批號(購進日期)為2023-07-22,經浙江宏正檢測有限公司檢驗,發現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永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永市監處罰〔2023〕2022184號”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3100元整。
二、永嘉縣甌北街道方俊水產品店的鯽魚(淡水 活體)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永嘉縣甌北街道方俊水產品店的鯽魚(淡水 活體),批號(購進日期)為2023-07-30,經浙江宏正檢測有限公司檢驗,發現地西泮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永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永市監處罰〔2023〕2022175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人民幣3500元整。
永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