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27期)。
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27期)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相關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涉及我區多家生產經營企業。現將本期處置完畢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溫州市鹿城區廣化鹿洲參茸店銷售的蜂蜜
(一)抽檢基本情況
溫州市鹿城區廣化鹿洲參茸店銷售的從他人處購進的蜂蜜,購進日期為2023年1月,經溫州海關綜合技術服務中心檢驗,發現其中果糖和葡萄糖、蔗糖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生產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溫州市鹿城區廣化鹿洲參茸店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當事人進購蜂蜜未執行進貨查驗記錄、未保存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違法行為。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09月26日作出編號為“溫鹿市監處罰〔2023〕1649號”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系小食雜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執行。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沒收違法經營的蜂蜜1瓶;3.沒收違法所得4元;4.罰款31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對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給予警告。
二、溫州市鹿城區歐潤達超市銷售的山藥葛根玉米粉
(一)抽檢基本情況
溫州市鹿城區歐潤達超市銷售的從他人處購進的山藥葛根玉米粉,生產日期為2023年05月08日,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發現其中霉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生產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溫州市鹿城區歐潤達超市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法行為。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編號為“溫鹿市監處罰〔2023〕1779號”的行政處罰決定:鑒于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較小,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交證據材料,且當事人認罰,參照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三)項之規定,予以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沒收違法所103.2元,上繳財政;3.處以罰款15000元,上繳財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1.責令改正;2.予以警告。
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