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從浙江省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獲悉,余姚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 24期)。
余姚市市場監管局關于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 24期)
一、抽樣編號為XBJ23330281308433604的牛蛙(活體),抽樣編號XBJ23330281308433610姜,抽樣編號XBJ23330281308433608小臺芒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余姚市崇業食品超市,銷售的牛蛙(活體)中恩諾沙星 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標;銷售的姜中毒死蜱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銷售的小臺芒中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用安全指標,檢驗機構為浙江宏正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檢測不合格的姜和小臺芒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銷售農藥殘留、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免罰處理。
當事人銷售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牛蛙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余市監處罰〔2023〕1181號”的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銷售牛蛙的違法所得111.6元;2.罰款10000元,以上罰沒款共計10111.6元;3.警告。
二、抽樣編號為 XBJ23330281308433532的香蕉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余姚市宗平水果店中香蕉噻蟲嗪、噻蟲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檢測機構浙江宏正檢測有限公司。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不合格香蕉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農藥殘留超標的農產品行為,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編號“余市監處罰〔2023〕1187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免罰處理。
三、抽樣編號為 XBJ23330281308433875的葡萄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余姚市普鑫皓水果店葡萄己唑醇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檢測機構浙江宏正檢測有限公司。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己唑醇不合格葡萄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的行為,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采購食用農產品未做好進貨查驗并記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編號“余市監處罰〔2023〕1158號”的行政處罰決定:1、警告;2、罰沒款合計3105元。
四、抽樣編號為 XBJ23330281308433485的荔枝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余姚市琪成鮮果店荔枝氰霜唑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檢測機構浙江宏正檢測有限公司。
(三)核查處置情況
1.當事人超范圍經營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內容,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2.當事人未辦理小食雜店登記從事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經營的行為,涉嫌違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3.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容。鑒于當事人能夠及時提供索證索票材料,充分履行了食品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編號“余市監處罰〔2023〕1220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決定責令當事人限期變更經營范圍,補辦小食雜店登記,罰款200元,免予其它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