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
津市市樂泰洲百貨有限公司經營的青豆角、青泡椒
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10月20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利誠檢測認證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青豆角、青泡椒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青豆角甲基異柳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青泡椒乙酰甲胺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書編號為FS23100653008、FS23100653004。
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11月9日,執法人員前往津市市樂泰洲百貨有限公司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并進行核查。經核實,青泡椒為當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向武陵區輝佬蔬菜商行采購。青豆角共采購162斤,共計599元,青泡椒共計采購20斤,共計100元。當事人提供上述青豆角、青泡椒的采購單據、快檢報告、供應商營業執照,并對已銷售的青豆角、青泡椒進行召回,但因時間太久,青豆角、青泡椒為快消品,未能召回。
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情況
當事人銷售的青豆角、青泡椒經抽樣檢驗,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這一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
鑒于當事人能提供涉案青豆角、青泡椒的采購單據、快檢報告、供應商營業執照,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輕微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第1批)》(常市監發〔2019〕39號)第五十一條免予行政處罰情形之規定。2023年11月30日,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津市市謙程商店經營的綠心獼猴桃
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10月14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利誠檢測認證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綠心獼猴桃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結果為氯吡脲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書編號為FS23100408026。
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11月9日,執法人員前往津市市謙程商店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并進行核查。當事人提供上述綠心獼猴桃的采購單據、快檢報告、供應商營業執照。并對已銷售的綠心獼猴桃進行召回,但因時間太久,獼猴桃為快消品,未能召回。
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情況
當事人銷售的綠心獼猴桃經抽樣檢驗,氯吡脲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這一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
鑒于當事人能提供涉案綠心獼猴桃的采購單據、快檢報告、供應商營業執照,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輕微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第1批)》(常市監發〔2019〕39號)第五十一條免予行政處罰情形之規定。2023年11月30日,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津市市綠葉水果店經營的東江湖蜜桔
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10月16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利誠檢測認證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東江湖蜜桔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結果為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編號:No:FS23100471007。
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11月9日,執法人員前往津市市綠葉水果店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并進行核查。經核實,東江湖蜜桔共采購1件10KG。當事人提供了該抽檢批次東江湖蜜桔(購進日期:2023年10月16日)的采購單據、檢測報告、供應商營業執照,并對已銷售的東江湖蜜桔進行召回,但因時間太久,消費對象流動性較大,未能召回。
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情況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提供涉案東江湖蜜桔的采購單據、快檢報告、供應商營業執照,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輕微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第1批)》(常市監發〔2019〕39號)第五十一條免予行政處罰情形之規定。2023年12月7日,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津市市又一村酒家采購使用的姜
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10月15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對當事人采購使用的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結果為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書編號為FS23100454012。
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11月10日,執法人員前往津市市又一村酒家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并進行核查。執法人員在現場未發現上述不合格產品庫存。
經核實,此批次姜為當事人于2023年10月14日在津市市小羅干貨店采購,共計采購了10斤,10元/斤,當事人提供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采購單據、該抽檢批次姜的快檢報告,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情況
當事人采購使用的姜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
鑒于當事人能提供涉案姜的采購單據、快檢報告、供應商相關資質,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同時參照《輕微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第1批)》(常市監發〔2019〕39號)第五十一條免予行政處罰情形之規定,免予行政處罰。